旅馆建筑设计规范4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4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温度
(℃) 客房 24-25 22 25-26 22 26-27 20 27-28 20 -- 18 -- 18
餐厅、宴会厅 24-25 22 24-25 22 26-27 20 26-27 20 -- 18 -- 18
相对湿度
(%) 客房 50-60 40-50 55-65 40-50 <65 ≥40 --
餐厅、宴会厅 50-60 40-50 55-65 40-50 <65 ≥40
新风量
( /h?p) 客房 50 40 30 --
餐厅、宴会厅 25 20 20
停留区
风 速
(m/s) 客房 ≤0.25 ≤0.15 ≤0.25 ≤0.15 ≤0.25 ≤0.15 --
餐厅、宴会厅 ≤0.25 ≤0.15 ≤0.25 ≤0.15 --
空 气
含尘量
(mg/ )
客房 <0.20 <0.35 --
餐厅、宴会厅 <0.35
噪声标准
(NR) 客房 30 35 35 50 --
餐厅、宴会厅 35 40 40 55
一、严寒地区空调冷源宜优先考虑利用室外空气。
二、严禁采用氨制冷机,有条件时宜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
三、空调冷、热水管的系统环路,应按建筑层数、使用规律及设备承受压力大小划分。
四、系统环路宜采用同程式系统,如采用导程式系统时,宜装设平衡阀。
五、冷冻水和冷却水应采取水质控制措施,蒸发器及冷凝器水侧的污垢系数应不大于0.001k㎡℃燉Kcal(0.086㎡℃/kw)。
第5.2.5条 排烟、排风。
一、防排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四季厅内应考虑排烟,并宜与通风系统相结合,排烟量不小于4次/h的换气量。
二、空调系统的新风与排风系统宜设冷热量回收装置。
三、地下室排水泵房及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风。
四、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宜采用水路自动调节控制;四级旅馆建筑仅开停风机控制。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供电电源除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及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的不同,用电负荷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及三级高层旅馆建筑宜设应急发电机组,其发电机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及事故照明的使用负荷。
三、在一、二级旅馆建筑中,由于电压偏移过大而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自动调压变压器或采用其它调压措施。
四、用电负荷的确定,宜采用需用系数法,其需用系数及自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一、二级 三级 四、五、六级
电子计算机、电话、电声及录像设备电源、新闻摄影电源及部分旅客电梯等
地下室污水泵、雨水泵等
宴会厅、餐厅、康乐设施、门厅及高级客房等场所照明设备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
其它用电设备 二级负荷 三级
然功率因数推荐值,可按表5.3.3—2采用。
第5.3.2条 照明。
一、照度标准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插座回路(包括客房插座)宜设漏电保护开关。供移动电器使用时,应选用带接地孔的插座。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的公共场所如餐厅、宴会厅、门厅等宜设可控硅调光装置。
四、一、二级接馆建筑客房内宜设有分配电箱或专用照明支路。
五、照明装置应选用高效光源及灯具。
第5.3.3条 电话和呼应信号。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宜设自动交换机,每间客房宜装设电话分机,其分机号码宜与房间号一致。一、二级旅馆建筑的客房卫生间
宜设副机,各级旅馆建筑的门厅、餐厅、宴会厅等公共场所及各设备用房值班室宜设电话分机。
序号 负荷名称 需用系数KX自然平均功率因数cosψ
平均值 推荐值 平均值 推荐值
1 总 负 0.45 0.40~0.50 0.84 0.80
2 总电力负荷 0.55 0.50~0.60 0.82 0.80
3 总照明负荷 0.40 0.35~0.45 0.90 0.85
4 制冷机房 0.65 0.65~0.75 0.87 0.80
5 锅 炉 房 0.65 0.65~0.75 0.80 0.75
6 水 泵 房 0.65 0.60~0.70 0.86 0.80
7 通风机房 0.65 0.60~0.70 0.89 0.80
8 电 梯 0.20 0.18~0.22 直流0.50
交流0.80 直流0.40
交流0.80
9 厨 房 0.40 0.35~0.45 0.70~0.75 0.70
10 洗衣机房 0.30 0.30~0.35 0.60~0.65 0.70
11 窗式空调器 0.40 0.35~0.45 0.80~0.85 0.80
12 总同时使用系数KC 0.92~0.94
二、除设有程控交换机的旅馆建筑外,一、二、三、四级旅馆建筑宜设呼应信号系统。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世界钟系统。
第5.3.4条 广播和音响系统。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及四、五级高层旅馆建筑宜设广播系统,其紧急广播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的规定。
二、一、二级旅馆在床头柜控制台上宜设有能收听不少于三套节目的接收设备。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的多功能大厅等场所宜设独立式扩声系统。
四、一般广播系统馈电回路应按用户的性质分配,应急广播线路应按楼层和消防分区分配。
第5.3.5条 天线和闭路电视系统。
一、一、二、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并应能接收VHF及UHF全部电视频道的节目。在有调频广播的地区宜能接FM调频广播。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闭路电视设备,有使用要求时可设自播节目设备及节目制作用房。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有使用要求时,宜设保安监视闭路电视系统。
第5.3.6条 自动控制。
一、二级旅馆建筑空调设备、通风设备及给排水设备等宜设有自动控制及集中监控装置。三级旅馆建筑宜设有自动控制装置。
第5.3.7条 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二级旅馆建筑宜设有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福顺 张妙红 石唐生 郭文 张国柱 杨世兴 张义士 王振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