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6 消防 车道
6.0.1 本条主要针对城市区域内建筑比较密集、消防车展开灭火困难的情况提出的要求。
由于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且室外消火栓按规定一般设在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沿街建筑有不少是U形、L形的,从建设情况看,其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必然会给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和内部区域人员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满足消防扑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对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不加限制,而对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防火规定。因此,规定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对于近几年出现的许多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包括工业厂房,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的地带。因此,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为便于建筑设计,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的方式来满足灭火需要。但根据从扑救火灾和保护人员需要,建筑物的进深一般应控制在50m以内。对于空间较大或进深、面宽或长度都较大的建筑物,应设置能满足消防车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或进出建筑内部的出入口。
另据调查,目前在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小区内道路宽度、承载能力或净空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的情况,给消防扑救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小区的道路设计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住宅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口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其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6.0.2
当建筑内院较大时,应考虑消防车在火灾时进入内院进行扑救操作,同时考虑消防车的回车需要,但如内院太小,消防车将无法展开,故规定内院或天井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实践证明,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当发生火灾时也会妨碍扑救火灾的工作。为方便街区内疏散和消防施救,在建筑沿街长度每80m的范围内设置一个从街道经过建筑物的人行通道或公共楼梯间是必要的。
本条所指街道为城市中建设的各种供人员和车辆通行的道路。
6.0.4、6.0.5
本条规定在于保证消防车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员的安全。在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人员或车辆进出的开口、开向车道的窗扇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体积大、占地面积大、人员多而密集,为便于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要求尽可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或仓库区内各种功能的建筑物多,通常采用道路连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消防车道以便扑救火灾。这些消防车道可以和厂区或库区内的其他道路合用。 据各地反映,较大型的工厂和仓库火灾往往一次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在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必然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靠不近扑救火灾现场,车辆再多也不能发挥战斗作用。对此,在平面布局设计时,应引起充分重视。
6.0.7
本条规定了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
1 据调查,有的甲、乙、丙液体及可燃气体储罐区的消防道路设置不当、道路狭窄简陋、路面坡度大、车辆进入后回转困难,对扑救罐区火灾不利。储罐区重大火灾扑救实践证明,环形消防道路能有效地保证消防车顺利通行,有利于扑救火灾。
2 露天、半露天堆场一旦着火,火势猛、燃烧快、辐射热强。一个大面积堆场没有分区,四周无消防车道,车辆开不进去,消防人员就无法扑救,造成巨大损失的实例和教训不少。对于堆场、储罐的总储量超过本规范表6.0.7规定的量时,则要求设环行消防车道。当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30000m2时,则宜在堆场中增设与四周环形车道相通的纵横中间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有关可燃物品的堆场区设置纵、横中间消防车道的具体面积规定,是根据实地调查确定的。
6.0.8
据调查,有的工厂、仓库和可燃材料堆场与消防水池距离较远,又未设置消防车道,采用河、湖等天然水源取水灭火的情况更为突出。当发生火灾时,有水而消防车不能靠近取水池,延误取水时间,往往扩大灾情。因此,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道是十分必要的。
6.0.9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等通行要求。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定为不小于4m,是根据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有一定的裕度,便于车辆快速通行确定的。对于一些需要使用或穿过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宽度与净空高度。
据调查,一般中、小城市及消防队大都配备了泡沫消防车、水罐车。大城市,尤其是高层建筑居多的城市,除上述消防车外,还配备有曲臂登高车、登高平台车、举高喷射车、云梯车、消防通讯指挥车等。对于油罐区及化工产品的生产场所配备的消防车辆主要为干粉车、泡沫车和干粉—泡沫联用车。从1998年的调查统计看,在役消防战斗车辆中,消防车的最大长度为13.4m,最大宽度为4.5m,最大高度为4.15m,最大载重量为35.3t,最大转弯直径为24m;消防车的最小转弯直径为1Om,最小长度为5.8m,最小宽度为1.95m,最小高度为1.98m。
2 根据一些地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反映,在一些山地或丘陵地区城市中平地较少,坡地较多。另外,对于起伏较大的坡地,为保证消防灭火作业需要,规定了消防车道的坡度要求。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操作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3 在役消防车辆的宽度大都与3.5m这一宽度接近,如车道设计为3.5m则不便于消防车通行。对有些地区,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垛宽度在能保证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可在4m内适当调整,但必须考虑当地消防车的发展需要。 6.0.10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的回车及消防车道路面的承载力等要求。
1 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测,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m。本条规定12m×12m的回车场,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对于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比如有些大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由于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已有12m左右,设置12m×12m回车场就行不通,而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在某些城市已使用的少数消防车,其车身全长有15.7m,而15m×15m的回车场可能也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在具体设计时,还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确定回车场的大小,但最小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2 在设置消防车道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过浅,沟渠选用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荷载。表23为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人员)总重,可供设计消防车道时参考。
6.0.11 多年实践证明,本条的规定对于保证消防车在任何时候能畅通无阻是需要和可行的。如有特殊超长车辆通过时,还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据成都铁路局提供的数据,目前列车的长度不超过900m。
7 建筑构造
7.1 防 火 墙
7.1.1~7.1.3 规定了防火墙在不同情况下的构造要求。
1 实践证明,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扑救火灾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 221对此还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严格说,防火墙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的。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
2
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还要求防火墙应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对于一些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面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燃烧性能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第7.1.1条中的数值是根据实际的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提出的,国外的一些数值如表24。设计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表24 不同国家对防火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屋面构造 防火墙高出屋面的尺寸(mm)
中国 日本 美国 苏联
不然烧体
燃烧体 400
500 500
500 450~900
450~900 300
600
3
对于难燃烧体外墙,为防止火灾通过外墙横向蔓延,要求防火墙凸出外墙一定宽度,且在防火墙两侧每侧不小于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构筑,并不得开设孔洞。不燃烧体外墙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不会被引燃,允许防火墙不凸出外墙。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不应小于2m,是根据火场调查发现2m能起一定的阻止火灾蔓延的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蔓延现象。因此,设计时应尽可能加大该距离。如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开口时,可不受本条规定距离的限制。
7.1.4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设置在内转角处时门窗洞口的防火设计要求。
火灾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有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不能采取防火措施,则不能防止火势蔓延。因此,确需在转角附近开设洞口时,应从最近边缘算起,按相互水平距离不小于4m的要求设置。
7.1.5 本条规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
1 设计中如遇到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或其他相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甲级防火门,能基本满足控制火势的要求。但根据国外有关要求,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一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考虑到我国有关标准对防火门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与国外略有差异,故要求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在有条件时,应将防火墙上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提高到1.20h以上。其他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可采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水幕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是固定,能有效隔断火势。对于该部位的防火卷帘,如无喷水系统冷却防护时,其耐火极限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所规定的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试验确定。
2 在布置氢气、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等甲、乙类液体的输送管道时,要充分考虑管道破损等情况下,大量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火灾危害。
其他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对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温或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的材质的管道,为减少火灾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应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等。
7.1.6 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势蔓延。
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垮塌,从而会作用于防火墙以侧向力。因此,设计时应考虑这一因素。此外,独立建造的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