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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时间:2011/4/21 17:43:06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佚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将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与工业建筑中的厂房(仓库)的规定加以区分,以利在执行中更加明确。

1 表5.1.1中防火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定性与定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2 根据火灾统计,我国住宅火灾所占比例较高,且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致火因素也随之增加。为将火灾控制在住宅户内,减少火灾损失,并为适当降低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提供条件,在表内明确了住宅分户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考虑到一般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扑救和重要建筑内的消防设施与外部扑救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

4 表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般原则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密度及其分布与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尽管在本章有关条款作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对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详细、科学、公正的技术论证后,确定其具体的耐火性能设计要求和采取相适应的防火措施。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在本规范批准发布前已将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较大调整,为保持国家标准间的协调一致,本规范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了规范条文表5.1.1中的注5。根据注5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在采用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同时增加建筑的层数,则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有关规定。

5.1.2 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达到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且应注意这些材料的发烟性能及其毒性,但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

5.1.3~5.1.5 上人平屋顶、屋面材料及住宅楼板的有关防火要求。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其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
目前,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主要用于住宅建筑中,如要求达到1.50h有很大困难,且住宅户内空间较小,有条件将楼板的耐火极限作适当降低。为此,明确了住宅楼板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O.75h,比原规定O.50h有所提高;不允许降低公共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有关说明还可参见本条文说明第3.2节。

5.1.6 有关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等建筑及门厅、走道等部位的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
在医院、疗养院中,病人行动困难,有的卧床不起,需要人协助才能离开火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需要有成年人照顾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病人、儿童创造安全疏散的条件。门厅和走道等是疏散出路的要害部位,如果不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吊顶,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塌下来把这些部位封堵,造成人员伤亡。

5.1.7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设计要求。

1 规范表5.1.7“最多允许层数”一栏,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为了使本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1能相互衔接,明确本章的民用建筑只适用于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表中所指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层的水平防火分隔的建筑面积,但每层防火分区的分隔体严格地说需要在同一轴线位置贯通上下各层。

2)本规范表5,1.7中规定“商店、学校、菜市场等建筑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层数不得超过2层”。这类建筑均系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于人员疏散与安全。

2 据调查,新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从实际情况看,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发生事故后,婴幼儿、少儿缺乏逃生自救能力,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部分边远地区或山区采用一、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尚有困难,允许这类建筑如为单层时可以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面积和使用人员数量。本条文中的医院、疗养院均指其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等,不包括其办公、宿舍、食堂等建筑。
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另外,地下、半地下室的采光、疏散均较地上恶劣,为保障幼儿和儿童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这类场所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3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扩大。但这涉及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而各地在具体执行时情况差别也较大,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在扩大时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4 本条文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即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不易疏散,扑救困难。因此,参照国外相关规范规定,本条作出了地下、半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m2规定。

5 表注: 1)本条内容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中均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2)本条所指“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要增加面积时,可通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方式提高其防火安全水平来实现,但该部位包括所增加面积,均应同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1.8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1 由于重要公共建筑均是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活保障的重要建筑,或者文化、体育建筑或人员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筑,这些建筑发生火灾后如不能尽快恢复或为火灾扑救提供足够的安全时间,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本条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此外,商业建筑、学校、食堂等均属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较高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火灾延续时间长,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

5.1.9、5.1.10 为了控制和减小火灾蔓延的区域,本条规定了多层建筑的上下相连通的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开口部位的防火设计要求。

1 从建筑设计看,中庭一四季厅一共享空间,都是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楼层的廊道或窗口相连接;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上下两层或数层相连通。这些部位开口大,与周围空间相互连通,是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烟和热气流的竖向上升速度为3~4m/s,火灾时很快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层建筑物内,对上层人员的疏散、火灾扑救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因此,这些相连通的空间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考虑到实际设计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故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后,防火分区可以灵活处理,主要是要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

2 应注意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如设置防火门时,其门扇应在平时保持开启状态,火灾时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以利兼容分隔与疏散的双重功能。

3 有关中庭部分的排烟设施与设计,在本规范第9章有详细规定。

5.1.11
当前,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500m2的日益增多,防火分区之间在防火分隔措施上应采用防火墙。当分隔某一部位采用防火墙有困难时,也可在防火墙上必须开设较大面积开口的部位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对于该开口面积,加拿大的建筑规范规定不应超过20m2;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试验研究,因此,条文中未能给出具体的数值要求。但目前在民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缺乏充分的依据,是不妥的。

5.1.12、5.1.13-根据目前国内对大型商业建设发展的情况,在加强其他防火设施的情况下,对地上、地下商店、展览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适当调整,以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的需要。

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仓库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2 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人员密集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防火分隔规定,以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需要,在遵循该原则且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划分符合本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时,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方式均可采用。
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本规范第5.1.9、5.1.10条的规定叠加计算或按有关中庭的防火要求进行分隔。

4 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必要和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进行。

5 有关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在本规范第11.3节作出了规定。

5.1.14、5.1.15 针对我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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