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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设计合约内容协商与注意事项

时间:2012/12/17 9:33:06 来源:中国酒店设计网 责任编辑:CAAAD
     合同的议定是对双方的权责与范围进行书面确认。在双方决定要订立合约之前,酒店设计公司应具体说明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交付成果与收费的标准。对于酬金的领取时机亦应订明。双方认定的条件应具体说明。例如在

     合同的议定是对双方的权责与范围进行书面确认。在双方决定要订立合约之前,酒店设计公司应具体说明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交付成果与收费的标准。对于酬金的领取时机亦应订明。双方认定的条件应具体说明。例如在建筑设计过程,业主可能已将设计规划和基本设计做得差不多,那么在规划或基本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与酬金计算就可以有相对的弹性。

     合同必需是秉持双方对等立场来议定。必须是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完成。合约内容须经双方议定基本范围及认定准则为主,但合约内容必须合乎双方的利益,不能偏向单方,双方应秉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立场签定。如果合约内容偏向任何一方,对对方的配合工作都可能造成困扰。如果业主签订强势的合约,对于设计单位有可能徒于应付业主各种要求,而无法专心于设计工作。如果酒店设计公司较为强势,则业主希望达到的设计品质有可能被牺牲,不管是设计时间或者设计成果。

对合约内容至少须顾及下列事项,合约内容越详尽越好,对于无法详尽的,可在未来相关会议召开时,通过双方会议协商确定。会议记录可视为合约的补充条件或约定如此,可弥补合约订立之初所留下的模糊地带。

1、委任受托双方及标的物说明
    首要必须说明合约委托方及受委托方双方的公司及负责人、设计的标的物及范围。对于非酒店设计范围内需要协调的工作也应划定责任归属。
    对于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在责任转移时,所应担负的责任及履行的义务,而设计的标的物及范围的变更也需注明相关的权责。否则在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单方片面进行责任转移或变更时,可能会使另一方利益受损。
    在签订合约时,必须依据当地法律说明变更权责或设计标的物及范围时各方所应负担的责任及义务。在权责转移过程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而双方也需表明所有人及负责人,各自所负的法律责任。非相关的人员均不应列入合约之内。
    在台湾,以往曾有通过片面另签合约的方式转让合约责任,而使签约的另一方权益受损。所以在签订合约时,必须小心片面转让合约的行为。

2、委托工作项目、工作内容、标的物范围及权责划分。
    合约中必须明确工作的项目如室内设计、机电设计等个性工作,工作内容如酒店设计阶段的各项工作,标的物范围是指设计单所包括的内容,也就是室内设计或者必须包含外观改造或景观的改造等附带的范围;若未包含这些工作衔接面时,无论由哪一方整合也需交代清楚。在错误或矛盾发生时也需把工作的范同及权责划分清楚,确定明确工作内容。对于业主往后的责任归属问题也能确实明白。对于往后业主需要增加或减少酒店设计公司的工作也可据此补订和约。

 在大陆相关设计工作的政府管理单位相当多,所以在酒店设计公司处理设计工作时,必须注意的是卫生(厨房设计)及市容(景观及招牌)单位的签证工作。一般台湾的业主在大陆都会通过关系办理许可证。而路边景观及招牌部分最好也别去碰,如果需要最好先弄清楚是否手续合法及所需时间,并同委托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可由业主指定)办理。

 3、配合事项与担保书
    对于设计工作中,指的是业主与设计单位彼此配合事项的说明。如业主应提供设计单位相关的经营计划及工程预算计划,以利酒店设计公司进行工作。 对于业主若未按设计单位时间及各项需求提供数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详细载明。对于时间及数据内容提供的配合应说明其关系性,以利业主对设计工作的了解。避免未来因为数据延宕产生的损失无法归责,进而发生争执。设计方也需注意,在设计工作进行时有些免不掉的协调工作,这些都必须说明需由哪些单位负责协调。若无法按时将协调工作处理好,各方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都需说明并讲清楚。

4、工作时程及交付成果
    对于酒店设计工作所定的各个阶段,必须说明所花费的时间以及每个阶段所应交付的设计成果。而该阶段完成与否,如何认证验收的问题,也都应在合约内注明。对于任何一方延误的时程,应该如何处理、罚则如何,应该予以说明。对于具有时效的设计工作,双方必须以对等方式处理,以避免单方面的要求,进而产生不对等的条件,致使一方能为所欲为,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有时间要求的条件下,双方必须有对等的条件。例如设计方的图文必须确认时,业主方如果延宕,可以延期处理或者等待几天为限就可视为业主方认同的方式处理。

5、酬金计算及给付办法
    依据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工作范围,设计方可以计算出设计酬金。而计算方式最好将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及设计范围所需的酬金列出来,必要时可将计算方式列出来,争取业主的认同。而每个阶段所应给付的酬金多寡,也必须在合同内载明。设计方必须提据的文书与单据作为请领设计费的依据,业主方给付作业期限的限制,都可以列入酒店设计合约内,作为约束双方的条件。

对于文书签证人的依据,可以在事前或事后的会议双方建立工作群组时再予以约定。以确认签证文书的实际效用。

6、变更设计处理原则及费用计算
    设计变更的时机与变更内容在合约内应该准确详细说明。对于设计各阶段也应明确,若是在实施设计阶段,还要对基本设计或规划设计的内容进行变更。那可能会对整个设计的原始想法进行调整,等于再重新做一个设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各阶段没有明确划分将会使双方乱了方寸。所以,双方也可以议定变更酒店设计的条件与限制,并约定返工时所需费用计算的原则。

7、保密条款
    一般说来对于酒店空间或者部分民居,在必要时都会要求酒店设计公司遵守保密条款,以保证自己隐私权或者商业机密。所以,在合约中有时会设定保密条款。例如对于委托方的资料或对设计的平面图或是某些特定设计予以保密,或有时限的保密。对于这部分,酒店设计公司必须用保密手段对 设计师或绘图员的资料进行管理,以防保密资料外泄。

8、合约中断
    在个案进行中,业主或酒店设计公司都有可能会因个别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向对方提出解除合约的要求。至于合约终止的条件与解决方案应一并做详细的列举。
    以往受委托的一方不能举证主动提出解约的要求,但在双方工作的平等条件下,受委托的一方应保有在特定条件下提出解除合约要求的权利。
    对于合约终止的条件应重视双方的权益。对于主动提出解约的一方应负担较多的责任与后果;被告知解约的一方,应在合约中载明对被解约一方的保障条件,并使双方可以取得彼此谅解的合约条款。

9、争议解决
    设计争议最大部分,是在于图面完整与否及酒店设计方向,是否合乎业主要求,或者设计方以不够充实的内容交付业主使用,造成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的困扰。或者合约遭受恶意中止等情况。除了应约定在某些争议时的认定标准及具体细节外,还应写明存在争议通过公正团体或法律等的裁定手段。

10、特别约定家居就,
    对于上述条约之外双方在某些特定方面也许会有部分约定。例如业主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更换等,会有部分的变更或约定。这些部分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再约定。或者合约部分转嫁他人设计时的处理方式,如附属委托的酒店设计部分(如空调机电及消防设计)。或者业主在主观或客观条件下要更换设计公司的条件与约定。

11、补充说明或附加条款& `* T$ S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的补充与约定需要何种方式确立,须由双方约定决议方式。例如会议讨论,以会议记录中的决议为补充说明,或者双方另订补充条文或条款。对于合约未完善的内容仍可通过某些正式过程或记录文件得到解决。

12、立约人及时间
    立约双方必须确立主要负责人,具有主导负责的权利,最好具有相关法人资格。另外必须要求法人不得借机更换负责人,发生躲避支付设计款项的事情。这是许多委托人经常会使用躲避支付酒店设计费或工程费的手段。必须确认财产(设计标的物)转移时,通知承包方办理必要的转移手续。而设计部分也可能因为设计资质的问题,必须有挂靠现象。对于委托方也同样产生没有保障的现象。这部分可在合约之外以补充说明或附件形式作为正式的法律补充文件。

13、签章
    无论在台湾还是大陆对于签章都是极为重要的事,对于签章这部分是双方确立合约法律效用的最后阶段。也是双方对于合约内容都能认同时方能签章。对于正式合约文本,须注意用骑缝章确立合约文本不会被擅自更换。如果酒店设计工作极为庞大合约款项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将合约送法院或公正部门公证,作为法律保障的依据,或由第三方提供相应的监督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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