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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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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装饰网 添加人:landair 添加时间:2006-9-8 20:49:43

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
(正文见《范本》)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款号
信 息 或 数 据
1
1.1(a)(1)
业    主:江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业主代表:席芳柏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源仙台
邮    编:336000
2
1.1(a)(4)
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另行通知
3
10.1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格的10%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4
14.1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5
14.2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个月修订一次,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6
14.4
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7
21.1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保险范围: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900章合计金额。
8
23.1
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每合同段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为4‰。
9
41.1
发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28天内。
10
41.1
开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7天内。
11
42.3
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3年,使用期内占地费用每亩按1200元/年计算。
12
43.1
工期:总工期24个月,其中:路基工程合同段工期15个月,路面工程合同段工期17个月(含备料期5个月)
13
47.1
拖期损失偿金:合同价格的0.1‰元/天。
14
47.1
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格的10%
15
49.1
缺陷责任期:路基工程合同段2年,路面工程合同段1年。
16
52.2
删除此条款
17
60.15
支付期限: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后21天内
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
18
60.15
未付款额的利率:0.1‰/天
19
60.2
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的时限为21天
中期支付证书最低限额:人民币50万元。
20
60.3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21
60.3
保留金限额:合同价格的5%
22
60.5
开工预付款比例:合同价格的20%
23
60.7
材料预付款比例:50%
24
67.3
仲裁机构:江西省仲裁委员会
25
68.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地址、邮编:同本表第1、2项
26
范本无此条款
质量目标:优良工程
优良工程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完善和补充。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本篇对合同通用条款作了如下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1条
1.1定义
在通用条款相应条款文末增加:
(a)(1)本项目业主是:江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a)(4)本项目监理工程师:是业主为本项目委托的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另行通知。
 
第2条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将通用条款2.1(a)修改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及本合同规定的职权。
2.1(b)(4)修改为: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一次性批准延期超过5天,累计批准延期超过30天。
增加条款:
2.7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必须接受业主的统一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符合合同规定,业主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并处适当的罚款,监理工程师负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业主在事后的否定。
增加条款:
2.1(e)监理工程师的有关决定,应抄送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也应抄送监理工程师,以利于本项目系统管理。
 
第4条
4.1分包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不得授权、委派分包人为他的代表,也不得委派分包人为施工现场主要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中间验收的代表,监理工程师除在施工现场有工程施工问题可下达指示外,其他事务只向承包人的代表交待办理。
 
第5条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将本款(f)~(j)修改为:
(f)技术规范(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技术规范(《范本》);
(h)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i)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j)投标书附表;
(k)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7条
7.2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
变更设计的图纸的格式和图幅应与施工图设计的图纸相同。
  
第8条
8.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将通用条款中第一句修改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增加8.4款
8.4工地规则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应制订工地规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告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并应予以遵循。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b)安全防卫措施;
(c)工程安全措施;
(d)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e)环境卫生制度;
(f)防火措施;
(g)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10条
10.1履约担保
将通用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由投标人从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银行开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以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11条
11.1参考资料
将通用条款修改为:
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了一册“参考资料”,承包人可按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取得这份资料,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第14条
将通用条款中的14.1、14.2和14.3原文删除,修改为:
14.1工程进度罚金
本工程实行工程进度罚金制度,以合同总价的2%作为工程进度罚金总额(不单独计列),按工程阶段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累计扣罚不超过工程进度罚金总额。
 
14.2计划管理
(a)开工前,各合同段施工总体计划要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画出形象进度横道图和网络图。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和月度计划应按要求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能实施。
(b)年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总体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应按业主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年度计划必须保证总体计划的实现,如年度计划未能完成,应书面详述未完成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在下一年的第一个季度中补回上年度计划未完成部分的工程。
(c)阶段计划:承包人在年度计划要求下编制阶段计划,应按业主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阶段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如阶段计划未能完成,应书面详述未完成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在下个阶段中补回未完成部分的工程。
(d)月度计划:承包人应在阶段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应按业主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时间范围是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月度计划必须保证阶段计划的实现,如月度计划未能完成,应书面详述未完成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在下月中补回未完成部分的工程。
(e)旬、周计划:承包人应自行根据月度计划编制旬、周计划,并接受业主代表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定期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的资料。
如果承包人在开工后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任务的70%,业主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业主有权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全线总体施工进度的统筹安排,对承包人的合同工期、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和月度计划做适当调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业主调整后下达的计划执行,承包人应理解并无条件接受。
 
第15条
15.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将通用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3、附表4所列的工程施工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进或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16条
16.1承包人的职工
本款末增加(d)
(d)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本条(a)、(b)款提到的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施工计划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和质检工程师的替换必须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7天以上必须书面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请假并指定代理人,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2)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向业主提交上述(a)、(b)所提及承包人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3)承包人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各工序负责人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第17条
17.1施工定线与放样
将(a)款修改为:
(a)根据监理工程师……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以及
 
第20条
20.1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增加(c)条款:
(c)承包人对永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负有照管责任。
第21条
21.1工程的保险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900章合计金额,保险费按3‰的费率列入工程量清单。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合同段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按4‰的费率列入工程量清单。上述险种如果由业主以业主与承包人联名投保,业主将按工程量清单扣回保险费。
 
第22条
22.2例外情况
将通用条款删除。
 
第27条
增加27.2款:
27.2文物地区的取土要求
对沿线已经发现或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明,具有文化、历史意义的遗址周围不能进行取土时,则取土范围由监理工程师另行指示。
 
第31条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将通用条款修改为: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业主或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及提供其他服务。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进行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及安排。
 
第33条
33.1交工时的现场清理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
临时设施用地(含取土坑、弃土堆)应按要求进行整平、栽种树苗或绿化,对原为农田的应满足复耕需要。对因工程施工而堵塞的沟渠、河道要予以疏浚,以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持流水畅通。
临时占地和取土坑占地承包人都应考虑复耕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单价内,临时用地和取土坑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37条
37.4独立的检查
本款第一句修改为:
当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工程师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
 
第40条
40.1暂时停工
将通用条款中的(b)修改为:
由于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第42条
42.3临时用地的租用
将通用条款修改为: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卫生所、通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预制厂、拌和场、仓库以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包括弃土场、临时便道、便桥等)。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3年。上述占地的费用承包人应按1200元/亩·年(含2%土管费)计入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单价内,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乡以上土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业主对此予以协助。承包人将临时用地退还以前,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承包人在选择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尽量选择荒山、荒地、力求少占或不占耕地。
路基借土填方细目单价按每立方米0.5元加入取土土地租用费(不另计土地租用费),承包人应与当地乡以上的土管部门办理土地租用手续并直接支付费用,业主将协助承包人办理此手续。
 
第44条
44.1工期的延长
将通用条款中的(c)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七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百年一遇以上的洪水等,且造成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无法施工,并持续7天以上者。此外还包括不利的降水。不利的降水衡量标准如下:
(1)按江西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1)所指的年均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工程师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时还将考虑整个工程施工期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工期内予以累计。
(3)不考虑每一次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第47条
47.1拖期损失偿金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
如果达到了拖期损失偿金的赔偿限额,承包人仍未能完成全部合同工程时,业主有权安排其他承包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金。
 
第51条
51.2变更的指令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实际工程量是指严格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认的工程量。
 
增加51.3款
51.3隐蔽工程的变更
    在实际施工中,为了节约时间,对隐蔽工程变更金额在一万元以内(一处)的非结构性变更不予考虑。
 
增加51.4款
51.4取土场、弃土堆位置变更
设计文件中取土场、弃土堆位置仅供参考。现场考察中,承包人应对取土场、弃土堆位置进行详细调查,对设计文件中有重大疑问的取土场、弃土堆位置可进行调整,并进入报价中。合同签订后,取土场、弃土堆的位置允许变更,但业主将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52条
52.2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将通用条款删除。
 
第54条
54.1本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一段:
为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便于维修管理,业主将对主要材料(水泥、钢筋、钢绞线等)以及关键性材料(伸缩缝、支座、锚具等)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履约信誉好、产品质量优的正规企业的材料及产品推荐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与推荐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6.1款的规定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检查验收,业主的推荐不免除承包人对质量的责任。供货合同、质量合格证和承包人的检验合格证书应送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备案。
 
第55条
55.1工程量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上述错误和遗漏如果属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按清单核对形式处理,此外的一切错误、遗漏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第51条和52条规定以变更形式处理。
 
第60条
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将通用条款中的第三自然段修改为:
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包括钻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平地机、载重汽车、压路机、拌和设备、摊铺机等)进场后,并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期内顺利开工,施工能力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则业主将支付开工预付款的50%;承包人在开工后的叁个月内能完成计划任务的90%,业主将再支付预付款的50%。
 
60.7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在通用条款文末增加一段:
本工程项目仅考虑路面材料备料预付款支付,按50%预付已备材料的相应的价款。
 
第63条
63.1承包人的违约
将通用条款最后一段修改为: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视情节向承包人每次处以2000-10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工程师证明上述违约事件已全部纠正后为止。
 
第70条
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将通用条款修改为:
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物价涨落因素,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允许调整的材料系指:水泥、钢筋、钢绞线、沥青等四种主要材料。
材料价格调整的基期价格以江西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发布的二○○二年一季度各地、市材料供应价的信息价为基价,以后每季度调价一次。
调价的价源仍以江西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季信息价为准,如果由于业主组织招标的材料供应价高于或低于信息价,则以招标价为价源。本工程规定的基价(单位:元)如下:
 
材料名称
单位
A1、A2、A3、A4、A5、A6、AP1、AP2、AP3合同段
A7、A8、AP4    合同段
其余合同段
新余市、樟树市
宜春市(袁州区)
萍乡市
Ⅰ级钢筋
t
2157
2157
2157
Ⅱ级钢筋
t
2227
2227
2227
钢绞线
t
5033
5033
5033
32.5级水泥
t
226
260
260
42.5级水泥
t
348
348
348
沥青
t
国产重交:2000    进口重交(70#):2480
注:①钢筋均为出厂价。其中:Ⅰ级钢筋为新余钢铁有限公司的出厂价;Ⅱ级钢筋为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厂价。
②水泥均为出厂价。其中:32.5级水泥新余市、宜春市、樟树市以分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厂价计,萍乡市以江西青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厂价计。42.5级水泥以江西水泥厂的出厂价计。
③沥青材料的供货地点:南昌市下罗。
④钢绞线为新余新华金属有限公司出厂价。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每季度末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申报投标书附表格式中表9(调差材料计划数量和进场计划表)所列调差材料的计划用量。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填报的数量不准确,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交承包人确认或直接由监理工程师决定。
 
70.3工程拖期的价格调整
将通用条款删除。
 
第73条
73.1共同的和各自分别的责任
将通用条款删除。
 
增加第74条
第74条
74.1材料供应
路面工程用的沥青由业主根据实际需要按计划直接供应,并供货至施工单位料场,卸货及堆放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沥青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业主将对经承包人检验合格的实际验收的数量在中期支付中分一次或几次扣回货款。
为便于业主组织货源,投标书应详细列出本合同工程路面“沥青计划使用数量和供货时间表。”(附表10)。
 
增加第75条
第75条
75.1工程检查、项目审计和稽查等工作的配合
(a)有关单位或领导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业主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b)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c)承包人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把本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业主视承包人违约,并有权采取一定措施(包括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业主有权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业主有关本工程项目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e)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并按业主指定的方式建立相应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和电子报表系统。三方的系统应保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项目决算完成,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不另计价。
(f)承包人应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备案。地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并经同意后方能使用。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增加第76条
第76条
76.1工程质量标准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优良工程。为此,承包人必须根据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交付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否则业主将永久扣留承包人的优良工程保证金。优良工程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从每期支付中按比例暂扣。
 
76.2承包人之间的协调
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如两个合同段路基填筑的填筑高度及碾压层次的衔接工作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协调下工作,并不能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76.3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
业主认为有必要时,业主有权指定单位或相关部门对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进行统一编制,承包人应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积极配合编制工作。
 
76.4其他要求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材料管理等,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业主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相关的管理操作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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